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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大件物流政策信息辑要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16:35 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政策信息辑要
一
国家政策
(一)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2026年7月7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交海发〔2026〕7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四大工程、四大行动、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意见》明确到2030年,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管理水平、应急能力大幅提高,事故数量同比下降50%以上。到2035年,内河交通基础设施规模质量、技术装备、智能绿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安全韧性整体跃升。

《意见》围绕提升船舶安全性、提升航运配套设施、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应急能力四方面部署重点任务,全面提升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实施船舶安全性能提升工程。主要包括提升船舶抗风等级和抗沉性能、强化船舶质量管控和检验管理等。二是实施航运配套设施提升工程。主要包括强化航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大信息和通信建设投入等。三是实施从业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等。四是实施应急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加强应急力量配备、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应急力量等。

《意见》围绕提升监管能力、提升客运安全、安全发展绿色智能、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四方面部署攻坚举措,全面强化内河安全运行管理。一是实施监管能力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等。二是实施客运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加大客渡运水域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实施客船签单发航制度等。三是实施绿色智能安全发展行动。主要包括强化绿色能源全过程安全管控、推进人工智能在内河交通各领域应用等。四是实施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动。主要包括加强对船舶岸基技术支持和远程动态管控、推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随船值守等。

《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支撑保障。一是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内河重点水域安全工作责任制。二是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坚持各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完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四是培育内河交通安全文化,加大宣传教育、案例警示和典型问题曝光力度,引导企业、群众安全有序参与内河交通安全相关活动。

(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交科技规〔2026〕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的系列政策要求,加强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为交通运输数据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制度遵循。

《办法》明确了权责边界,构建了高效的协调管理体系。行业数据安全工作遵循国家提出的“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定了数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界定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数据处理者的职责,明确了部数据安全主管机构、业务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救助打捞局和中国船级社的管理职责。

《办法》构建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将交通运输数据划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个级别。其中,一般数据从高到低分为一般3级数据、一般2级数据和一般1级数据。建立数据级别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实现数据安全的差异化管理、精准化管控,为数据要素合规流通、高效利用预留制度空间。

《办法》明确了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要求。规范了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8个环节的安全保护要求,强化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专项管控,并对数据转移、委托处理和共同处理、数据跨境、人工智能数据处理、日志和记录留存等5类特殊场景提出安全要求。

《办法》明确了风险防控要求。规定了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处理者和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委托或共同处理重要数据、重要数据处理者出现重大变化等强制评估情形。

《办法》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提升行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工作原则。明确了数据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统筹监督检查工作,强调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结果互信。

(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意见》

2026年7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26〕7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了3方面18项重点改革任务,旨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意见》提出要健全交通运输一体化融合机制。重点是优化综合交通运输布局、功能和系统集成,推动规划统筹、建设协调、服务衔接、运行管理协同和产业深度融合、区域互联互通,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行效率。《意见》提出了强化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促进多式联运高效运行、强化综合交通运输运行管理协同、推动交通运输与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加强区域交通运输互联互通6项重点改革任务。

《意见》提出要强化综合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制度保障。重点是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提高普惠共享和国际合作水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保障水平。《意见》提出了增强运输服务网络韧性、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以科技创新引领交通运输数智化升级、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提升交通运输普惠共享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高水平国际合作6项重点改革任务。

《意见》提出要推进综合交通运输高效能治理。重点是强化政府、市场、社会协同高效治理和资金、数据、人才等要素高效配置,增强治理合力,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治理效能。《意见》提出了提升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效能、完善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制度规则、积极扩大社会参与、深化交通运输投融资改革、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数据开放共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6项重点改革任务。

为保障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任务分工和落实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和跟踪评估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二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的通告》

2026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的通告》。两部门决定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型货车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突出违法行为联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7类违法行为:

(一)重型货车违法行为。

重点管控车货总重12吨以上长期跨省运输煤炭、建材、大型设备的重型货车;严查重型货车超载50%以上行为;严查大件运输车辆无证通行、车证不符、不按许可时间通行、未按护送方案护送以及货车污损、遮挡、伪造号牌、未悬挂号牌上路等违法行为。

(二)源头及行业违法行为。

严查货运场站及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违规配载、出站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车辆非法改装改型行为。

严查车辆私自加装挡板、加高栏板、改变轴数、改动外廓尺寸等改型改装行为以及使用飞机轮、液压杆、垫磅等方式干扰称重等违法行为。

(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严查普货车辆违规承运危货、罐式车辆罐体超检验期运输危货、无运单或补开运单运输危货,以及未经许可运输违禁危险品等违法行为。

(五)动态监控不规范违法运营行为。

严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六)驾驶人违法行为。

严查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暴力抗法及破坏设施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货运车辆强行冲卡、聚众阻扰、干扰执法等暴力抗法行为,严查切割高速护栏、破坏称重监控设备等违法行为。

(政策标准咨询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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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件物流与供应链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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